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及聲請法官迴避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51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及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裁定更正,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勞聲15~1
7、聲字第5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住所地所在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寄存送達,自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106年12月13日止,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4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