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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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靜儀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不含扶養費,已逾桃園地區10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請說明超出部分之必要性?如有更正,請重新提出必要支出明細表。
二、請確認是否有抽到社會住宅?
三、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萬5,000元為基礎,似乎已不足應付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倘若再加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更入不敷出,請確認聲請人要以何種收入做為更生方案?是否確能履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