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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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各為參點肆柒公克、零點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永福所有經扣案之粉塊狀、粉末狀物品各1包,送請鑑驗結果,認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本院審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鑑定書(載明粉塊狀、粉末狀物各1包,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各為
3.47公克、0.53公克)等有關文件後,認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包裝袋,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