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 瀧興發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告 郭月娥
桂子敏 楊建偉 汪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