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蔡宗源藍芳江 之繼承人
蔡永潔 即藍芳江之繼承人 蔡可 即藍芳江之繼承人被告 吳昭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昭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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