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