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靖婷 相對人 吳淑慎 關係人 劉繡純 即 劉育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 劉鏽純 即劉育岑於96年
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3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2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劉鏽純即劉育岑於96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32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6年12月25日起至98年12月25日止按月付息,自98年12月25日起至116年12月25日止,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劉鏽純即劉育岑僅繳息至102年7月25日之利息,尚欠本金4,406,62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8年12月23日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2年10月22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167字第25955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2年11月6日、102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富││449│建│││1724.00│10000分之10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5822│竹光路│民富段│住宅,鋼│14層:│夾層:││││134.63│陽台│9.65│平方公│全部│││││125號10│449地號│筋混凝土│100.48│34.15│││││││尺││││││樓之2││造,14層││││││││││││├──┴──┴────┴────┴────┴───┴───┴───┴───┴─────┴─────┴────┴───┴───┴───┴───┤│共有部分建號590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1││共有部分建號5902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