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歐拱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黛蒂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前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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