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陳淑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
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第
170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聲請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向異議人購買
eWAY新世代英語輕鬆學等套書,並約定自105年7月12日起
分29期給付,然相對人自107年8月21日第25期起即拒不付
款,是異議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元,
及自10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至10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
金500元。然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司促字第1705號裁定
僅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應向異議人給付新臺幣8,400元
,及自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自屬有
誤,應更改為至10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
聲請,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
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具執行力,是支付命
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相
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次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
之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關於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雖不訊問債務人,僅就
債權人之聲請為形式上之審查,但其聲請意旨,如違反法律
之規定者,法院仍應認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
(一)異議人主張利息起算日應自107年8月21日起算部分:依
異議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書,其中第4條記載:「立約
人在付款期間未能依約繳付各期款項,自遲付之金額累積
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
到期,並依照貴公司請求一次付清全部貸款。」而相對人
最後一次繳款為107年7月份,有異議人繳款明細可參,
是異議人請求就107年8月21日起算利息,顯不符上開「
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
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又依異議人108
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相對人於107年12月21日喪
失分期之利益,則於該時相對人未繳清金額始逾全部金額
五分之一,則債權人請求本件利息應自107年8月21日起
算,難認有理由。
(二)就異議人主張變更標的為按年息15%計算之違約金部分:
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第1款記載:「1.立約人未
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00元(含)以下者,應繳納違約金
500元」,且該分期付款約定書關於違約金部分亦無其他
約定,是異議人主張違約金應按年息15%計算等語,顯與
分期付款約定書之約定不符,則異議人主張變更標的為按
年息15%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亦難認有理由。
四、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院108年司促字第1705號所為之裁定,
難認有違誤之處。至異議人聲明異議之理由,顯與兩造分期
付款約定書之約定不符,自無從對其為有利之認定,異議人
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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