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8年11月6日│23,500元│328799││││)商業銀行│橋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