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列「股票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股票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偉庭┌─────────────────────────────────────────────┐│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D-022198~87-ND-022215│18│1800│││││││0││├──┼──────────────┼──────────────┼───┼────┼───┤│002│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2│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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