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告丁○○
庚○○戊○○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己○○
甲○○乙○○丙○○丑○○
1號子○○癸○○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寅○○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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