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號聲請人 楊曉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