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