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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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街○○○號14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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