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