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 陳德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4+1)×34×10=5,100元)。
二、台端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95年5月10日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聲請人又於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清算事件進行中,99年3月16日與債權人安泰銀行達成二階段分期還款協議。請分別提出先後兩次協商成立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屋租金7,0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三餐伙食費4,200元、生活雜支支出1,5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500元、綜合所得稅負擔1,500元、扶養父母親費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父母親,每月約支出5,000元,應提出聲請人父母親最近兩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並請向本院陳報就該扶養義務其他應分擔人之姓名、其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父母親及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目前工作情形如何?每月有無固定收入?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之父母親有無領取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另請提供聲請人父母親之診斷證明、就醫等相關單據文件。
六、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繫屬法院、案號,並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