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春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春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張春進①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9月1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②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5月1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③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③至⑤三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0年7月31日縮短其刑執行完畢(據此,本件構成累犯)。⑥復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⑦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⑥⑦二案件共3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0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2年3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其於
101年11月27日上午4時10分許至中和第二分局積穗派出所採尿,其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春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C04024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再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8年5月15日執行完畢甫經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洵堪認定,綜上各述,本案事證明確,應對被告予以追訴並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有事實欄所載因犯施用毒品案件而經判處罪刑並已執行完畢之紀錄,此觀諸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而不思悔改,品行不端,意志力薄弱,其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前經觀察、勒戒與判處罪刑確定後,竟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惟另考量施用毒品本屬自我戕害行為,對社會直接危害性非高,及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相關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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