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3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立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7至8行補充更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訴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上訴後,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9年上訴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0年8月2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2月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56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被依法追訴處罰後,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倒數第2至1行補充更正:「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㈡、應適用法條欄第1行補充:「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第2行補充:「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甲○○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足參,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毒偵字第6982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3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少年法庭以96年度少調字第1512號裁定不付審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1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5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15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8月17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與長生街口,因通緝案件為警逮捕,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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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及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各1紙。
㈢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檢察官黃子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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