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陳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永村 等12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號),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1項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元[計算式:(原確定判決附圖A部分面積20.98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27.49平方公尺+C1部分106.0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61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瑪玲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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