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幼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送達代收人名義(請指定自然人代收)。
二、釋明相對人甲○○正確住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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