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甲○○
、28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眾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VA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票面未約定特定利息起算日,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