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於民國99年6月2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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