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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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6號聲請人 林昭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吳俊輝 為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俊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3年4月18日死亡,此有吳俊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是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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