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吳維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花蓮縣港區扶輪│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0月10日│20,000元│SV0000000│00000000│││社( 戴延宗 、林│行北花蓮分行││││08631│││進鉎、 吳開陽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