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55之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2年間至民國84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7萬4,7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共分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萬4,7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639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7520│文鳳│月1日起││七五│││元│││││├──┼───┼─────┼──────┼──────┼───────┤│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5470│文鳳│月1日起││五│││元│││││├──┼───┼─────┼──────┼──────┼───────┤│3│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1710│文鳳│月1日起││一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20│文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70│文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10│文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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