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園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