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44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高雄縣分局關係人盛貿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貿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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