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二號
原告江陵禮擎天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折合新台
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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