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八號
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右原告與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扣押所得之金額給付原告」,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