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