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 律師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