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三五號
原告約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
甲○○被告清華國際通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五行、第九頁第三行、第十頁第三行中關於「一月五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月十五日」。
原判決第二頁倒數第四行中關於「專業系統規劃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專案系統規劃書」。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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