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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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即詩威特護膚美容店
負責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律師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登記公司之名稱為「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而「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則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侵害自訴人經營「詩威特護膚美容店」之商標,被告甲○○○自不能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對外營業,惟被告竟利用智慧財產局核發登記之上開公司商標,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吸收美容同業加盟,並收取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或三百萬元本票之權利金,再授權美容同業懸掛「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招牌對外營業,且在書刊、契約書及對外刊登徵才、加盟店的廣告均冒用「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均足生損害於自訴人。又被告自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起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營業,因未設立登記,所以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則根據該機構所發行書刊所載其旗下美容師二千名,徵才廣告所載薪資二萬五千元、三萬元、四萬五千元,平均以三萬元計算,每月應支付六千萬元薪水;被告擁有四百家加盟店,每間加盟店房租、雜支,以五萬元計算,就要二千萬元支出成本,故以營利事業之利潤計算至少每月要獲利一億元,故被告每個月至少獲利一億元沒有繳稅,因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十九條之未經登記而營業罪、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依自訴狀所載及原審審訊內容,從形式觀察,如自訴人主張各罪俱能證明,其相互間具有牽連犯關係,即屬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而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雖屬侵害國家法益,然自訴人自訴被告行使偽造文書之罪既得自訴,且重於不得自訴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應認全部得自訴,本院自應就自訴效力所及之各部分事實為實體判決,核先敘明。
三、經查:㈠詩威特(SWITER)及圖之商標(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係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於七十九年三月一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專用於化粧品、髮乳(水、膏)、髮渣、噴髮膠水、香水、潤膚膏(液)、口紅、面霜、脂粉,專用期間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並經核准延展至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嗣先後移轉登記予姿嘉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莊哲綸 、甲○○○、頂擎一生國際有限公司;全新詩威特服務標章圖樣(標章註冊號數:00000000號)係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服務標章專用權之服務標章,專用於理髮、燙髮、染髮、髮型設計、美容業務之服務,專用期間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並經核准延展至一0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嗣先後移轉登記予姿嘉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莊哲綸、甲○○○、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新詩威特服務標章圖樣係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服務標章專用權之聯合標章(聯合標章:00000000號.正標章號數00000000號),專用於髮型設計、美容、化粧等服務,專用期間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並經核准延展至一0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嗣先後移轉登記予姿嘉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莊哲綸、甲○○○、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一份、服務標章註冊證二份(皆影本)在卷可稽,而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係於七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所營事業係「⒈女子美容、理電髮。⒉化粧品美容美髮器材及進出口業務。⒊化粧品(乳劑、油劑、粉劑、液劑)製造買賣業務」,「詩威特護膚美容店」則係自訴人乙○○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之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美容美髮服務業」,亦有「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一份、「詩威特護膚美店」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稽,是知「詩威特護膚美容店」設立登記前,前開詩威特(SWITER)及圖之商標、全新詩威特服務標章、新詩威特服務標章即已分別經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全新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登記而享有專用權,則被告所經營之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以智慧財產局核發登記之該公司商標,並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加盟店組織名稱吸收美容同業加盟,經核並無不法。
㈡稽核自訴人乙○○提出之照片影本及「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基本職員招募篇
)」、契約書,自訴人乙○○指述被告 賴瑞美 在桃園縣○○鄉○○路○○○號經營「特瑞美容坊」懸掛之招牌名稱為「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並使用詩威特(SWITER)及圖之商標圖樣,而基本職員招募刊物及契約書亦係使用「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然而如前所述詩威特(SWITER)及圖之商標乃經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登記而享有專用權之商標,而自訴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原審調查時亦坦稱:於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加盟「詩威特美容事業有限公司」,在桃園市○○路○○○號一樓開店營業,從事美容、護膚,且係於加盟後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詩威特護膚美容店」容店」類同之「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店名而懸掛招牌營業,且在書刊、契約書及對外刊登徵才、加盟店的廣告均冒用「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致足生損害於自訴人,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云云,顯屬無據。
㈢至於自訴人乙○○指稱被告甲○○○登記公司名稱為全球詩威特國際有限公司
,對外以商標登記證一紙在全國吸收約三百餘家美容業者加盟並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對外營利,授權美容同業未經主管機關設立登記,分公司、分店就以此名稱營利,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原審調查時並指稱:「她(指被告甲○○○)從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就使用『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名義對外營業,因沒有登記,所以都沒有開統一發票,根據她的發行書刊所載旗下美容師二千名,而她的徵才廣告員工薪資二萬五千元、三萬元、四萬五千元、平均以三萬元支付,每個月就要支付六千萬的新水,他有四百家加盟店,每家加盟店房租、雜支以每月五萬元計算就要二千萬元支出成本,以商家營業利潤計算至少每月要獲利一億元才可,所以她每個月至少獲利一億元沒有繳稅」云云,惟根據自訴人乙○○提出之照片十五張、照片影本二十三紙,所指述之各該加盟業者所懸掛之招牌雖均有「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之加盟組織名稱,然而下方均有註明「民生加盟店.超凡美容坊」、「力行加盟店.丙○○美容坊」、「中山加盟店.羅丹美容材料行」、「北龍路加盟店.思維護膚坊」、「大浦加盟店.雅嵐專業護膚坊」、「南華街加盟店.珮如美容護膚坊」、「三民加盟店.佳薇美容坊」、「中正路加盟店.妙欣美容坊」、「桃鶯路加盟店.方晴美容護膚坊」、「新生路加盟店.小君美容坊」等各加盟業者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之營業商號名稱,可知「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並非各該加盟業者對外營業之商號名稱,毋寧係表明為可使用詩威特(SWITER)及圖之商標、全新詩威特服務標章、新詩威特服務標章及販賣、使用相關美容商品之加盟店組織。另有關逃漏稅捐部分,自訴人乙○○提出之「詩威特國際美容機構(基本職員招募篇)」及徵才廣告影本,雖然書刊內序文有記載:「本機構成立已十六年,全省連鎖加盟逾四00家,美容師逾二000名」,徵才廣告上亦有標明「美容技導薪四0000元起,美療師薪三0000元起,美容師薪二五000元起」,然此並非課稅基準「營業淨利」,自訴人乙○○空言指述:「以商家營業利潤計算至少每月要獲利一億元才可,所以她每個月至少獲利一億元沒有繳稅」云云,逕認被告甲○○○有逃漏稅捐之事實,自屬率斷,此外自訴人乙○○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自難僅憑自訴人乙○○片面之指述而認被告甲○○○確有違反公司法十九條之未經登記而營業、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犯行。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乙○○所舉之各項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得被告被訴各該罪名有罪之確信,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