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上訴人 劉增桂 被上訴人A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