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黃大明 代理人 黃理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郭顏毓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66│├──┼───────────────┼──────────────┼───┼────┤│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