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櫻穗選任辯護人顏火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櫻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