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蕭有泰
樓之3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訴訟代理人 林小嘉
葉國光 吳鵬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