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上訴人 劉增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代號00000000)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7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36元,惟上訴人聲明係就一部敗訴部分即304,936元提起上訴,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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