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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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1月5日,查獲被告何文傑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11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吸食器1組,均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暨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11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扣押之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就殘渣袋其中1只(編號1)及吸食器1組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7年1月24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1070100228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第63頁)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及吸食器1組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甲基安非他命,既以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非在聲請意旨所指同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另1只殘渣袋,既不在聲請範圍內,其是否係屬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物,即非本院得予審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