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蔡秉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蔡秉翰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蔡秉翰係遭警方引誘犯罪,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於執行刑案偵查勤務時,發現聲請人利用通訊軟體WeChat於「大台北新北火力禁廣」群組向不特定人散播疑似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訊息,認聲請人有販賣毒品之犯意,遂以該通訊軟體與聲請人聯絡,佯稱欲向其購買毒品,與聲請人議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對價購買毒品咖啡包12包及愷他命5公克,並約定於民國
106年2月1日19時10分許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前進行交易。警員喬裝買家前往約定地點,聲請人向警員稱:「咖啡舒服開心12包」及「小姐5個鐘」放在一旁車牌000-000號機車後輪旁綠色塑膠袋包裝內,經警員確認內有毒品咖啡包共12包及愷他命毒品1包,聲請人向警員收取8,000元後,警員隨即表明身分,於同日19時20分許與在旁埋伏警員共同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之現行犯將聲請人逮捕,並查獲聲請人持有之愷他命3包等情,業據警員 羅致中 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職務報告、毒品案譯文、破獲毒品案照片、聲請人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則警員依當時情狀,認聲請人屬現行犯,顯具有相當理由,揆諸前開說明,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逮捕聲請人,應屬有據。聲請人雖稱本件係遭引誘犯罪,惟聲請人既於通訊軟體群組張貼暗示販賣毒品之訊息,復於警員詢問時立即告知毒品售價,顯見聲請人原已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警員僅係提供機會使聲請人暴露犯罪事證,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於法無違,故聲請人執此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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