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張漢明
被   告 温 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寭慶鴻」之記載
,應更正為「 温慶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於查詢法務部與戶役政之連線資料,被告
之戶籍資料顯示被告姓名為「寭慶鴻」,本院復查詢司法院
與戶役政之連線資料,被告姓名則為「温慶鴻」,且未有被
告更名之紀錄,後經本院職權函詢內政部戶政司,回覆應為
法務部與戶役政之連線資料就特殊字元有造字轉碼問題,並
有本院戶役政亂碼字對照表1紙附卷可查,故本件被告之姓
氏確認為「温」,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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