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李肇寧
張聖忠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