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李肇寧
       張聖忠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   告  呂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此有本院
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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