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台灣黃金蕎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寶 訴訟代理人 郭珠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津香茶業有限公司 李漢坤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台灣黃金蕎麥有限公司109年11月30日8,190元I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