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9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嗣受刑人再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42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16
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3月,並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9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0757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