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