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37號98年度易字第465號98年度易緝字第27號99年度易字第61號99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93號、第2873號,97年度偵字第5296號,97年度偵字第5092號、第5093號、第5094號,98年度偵字第6093號,98年度偵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20條、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49條第
2項之寄藏贓物罪、故買贓物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發布通緝,於98年11月19日始為警察逮捕到案,先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0月,至99年7月14日縮刑期滿,監獄原擬於當日中午釋放被告,惟因為有上述事實足認其於犯罪後逃亡,本院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9年7月14日起予以羈押,至99年10月13日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