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0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雄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乙○○所簽發,經被告甲○○背書,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票號AT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提示遭
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
件票款五十三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