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古永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