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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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古永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